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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以升北京青年科技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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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我国桥梁工程奠基人、杰出的科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茅以升先生,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茅以升北京青年科技奖。

第二条                评选对象及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团体、基层组织及北京地区科研、生产、教学系统的科技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标准:候选人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发表后被公认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
、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新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重要贡献。

第四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一年评选一次,每届授“茅以升北京青年科技奖”人数15名。

第五条                推荐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各团体、基层组织及北京地区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均可推荐受奖人选,填报“茅以升北京青年科技奖”申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材料,经受奖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协“茅以升北京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评审机构与审批: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工作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报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审批并备案。
   
茅以升北京青年科技奖日常工作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人事部负责,北京科技咨询中心承办。

第七条                茅以升北京青年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并辅之以物质奖励。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并通报获奖者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推荐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