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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评聘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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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中字[2010] 196号)
遵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 ]20号)
及《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 ]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
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
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选聘研究生导师的原则
1.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并非教授职务中的固定层次和终身荣誉称
号。凡招收并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即为研究生导师,不招生或不指导研究生者则不能作为研究生导
师。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的规模,有计划地选聘研究生导师,建立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估和质量保
证体系,不定期进行导师资格的再认定,实行有增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2.选聘研究生导师必须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内进行,并
从学校学科建设的全局出发,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培养社会需要的高层次
专门人才。
3.选聘研究生导师应注意导师梯队结构合理,保证学位授权点的持续招生。对具有博士学
位,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选聘研究生导师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切实做到按需增补。
5.申报研究生导师者,仅限在本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授权点申报,不得同时在几个授权
点申报。
6.可从我校教学医院或相关学科、专业有长期稳定教学、科研合作关系(需提供校级协
议)的外单位中选聘该学科、专业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一)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
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应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及临床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
域及发展趋势。
3.目前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承担有科研
项目,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外语水平较高,能进行国际交流,能充分利用外文科技资料进行科学研究。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l.职称:具有教授或相当正高级职务;指导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有主任医师
职务。
2.学位:1953 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备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晋升正高职称满三年以上;
(2)近五年内应有以下工作业绩之一:
①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第1名)。
②承担国家级课题第一负责人,同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近三年可支配经费不低于50万元)。
③近五年有5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被SCI收录。
3.年龄:不超过55 周岁。
4.科研项目:申请者需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至少1项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下列在研课题:
国家973 计划(包括子课题),国家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攻关)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科
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财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
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课题(附该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
编号)。
5.科研经费:目前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至少应有20万元;文献、管理及临床医学各学科申
请人应有10万元以上。
6.论文:申请者近五年内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当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核心版影响因子>0.3;增刊、综述除外)10篇以
上,或有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4篇以上。
7.指导研究生情况: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含同
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及七年制)。
8.其他: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梯队。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
人,目前应在临床一线工作,近三年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量化条件
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我校专家一般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资格。校外人士申请我
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和校内认定年度招收硕士生的导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1.职称: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指导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
以上职务。
2.学位:应具有硕士学位。
3.年龄:不超过55 周岁。
4.科研项目:申请者需作为研究骨干(前三名)参与至少1项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下列在
研课题:国家973 计划(包括子课题),国家863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攻关)项目,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财政部和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
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课题,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
十五规划,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附该课题任务书、
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
5.科研经费:目前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至少10万元以上。管理、文献及临床医学各学科申
请人应有3万元以上(或横向课题经费6万元以上,由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6.论文:申请者近五年内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或通讯作者,当年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CJCR)核心版影响因子>0.3;增刊、综述除外)5篇以
上,或有被SCI或EI收录的论文2篇以上。
7.其他: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研究手段和科研协助人员。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目前
应在临床一线工作,近三年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三、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工作程序
(一)遴选博士生导师的程序
1.申请人应按本《遴选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外单位申请人须提交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委员
会的推荐材料),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上符合
《遴选办法》中要求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承担科研课题的任务书及批件的复印件和经费证
明,上报各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
2.各学院审查申请人资格和核实申请人上报材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遴选
条件进行初审表决,对经参会的分委员会2/3以上(含)成员同意(赞成票数应达到学位评定委
员会全体成员数的1/2以上)的申请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交研究生部学
位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一级学科范围内组织7--9位专家(均须为博士生导师,其中应含国务
院相关学科评议组成员,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进行答辩评议,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
士生的能力进行评议,并将2/3以上(含)成员同意的申请人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对申请者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复审,并通过无记名投
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含)成员同意者(赞成票数应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数
的1/2以上)作为通过。
5.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1/3以上(含)成员联名
提出,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6.经校学位评定委员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申报资格。
7.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张榜公布,经2周征询意
见无异议者,为正式通过。
(二)遴选硕士生导师的程序
1.校内的申请人应符合本《遴选办法》要求,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
格与招生计划认定书》,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即可。
2.校外申请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申请人应符合本《遴选办法》的要求,并须经所在单位学术部
门推荐,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上符合《遴选办
法》中要求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承担科研课题的任务书、批件的复印件和经费证明,报相
关学院研究生主管部门。
3.各学院、系审查校外申请人资格和核实申请人上报材料,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
生导师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经分委员会2/3以上(含)成员同意的申请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将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选结果,就校外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硕士
生的资格进行讨论,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含)以上成员同意者(赞成票
数应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数的1/2以上)作为通过。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认定为学术不端者,取消申报资格。